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設立35年特別是近年來,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統籌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立法,共制定和批准300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定、決議,其中現行有效的法規100件,具有法規性質的決定、決議148件,批准拉薩市報批的法規23件,為保證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區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當前,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機遇。
  一、重點開展實施性立法。緊緊圍繞保證國家法律實施,抓緊抓好實施性立法工作。近年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先後審議通過科學技術進步法、統計法、監督法、檔案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防教育法等實施辦法,修訂防震減災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實施辦法,確保與上位法銜接配套。對關係民生的就業促進法、義務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實施辦法,抓緊起草審議,及時頒佈施行,積極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加強法規的集中清理和修改完善,對環境保護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中,有關登記、備案、許可等內容進行修正,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保障法律法規科學和諧統一。
  二、著力推進自主性立法。正確行使自治權力,註重加強符合西藏實際的自主性立法,依法保障各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事務。制定或修訂城鄉規劃、文化市場管理、民用機場保護、道路交通安全、職工代表大會和郵政、消防、測繪等條例,更好地服務全區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把西藏建設成為世界旅游目的地,制定旅游條例,對旅游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等作出規定,促進全區旅游產業加快發展。按照把西藏建設成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要求,制定濕地保護條例,強化具體措施,嚴格審批程序,為保護高原生態濕地提供法律依據。面對嚴峻複雜的反分裂鬥爭形勢,先後依法作出多項關於反對分裂破壞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決議決定。自治區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作出《關於設立“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的決定》,對於教育人民牢記歷史、珍惜現在、開拓未來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反響強烈,社會效果很好。
  三、積極探索先行先試性立法。著眼建設生態西藏需要,在尚無上位法和可借鑒經驗不多的情況下,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制定氣候資源條例,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結合我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創製性地制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堅持服務優先、管理為重,對流動人口的界定、服務管理的措施等作出規範,為加強新形勢下的社會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針對互聯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全國率先作出關於實行電話和互聯網用戶真實身份登記的決定,保障用戶合法權益,規範電信市場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加強我區雷電災害管理及志願者服務工作,本著先行先試、積極探索的原則,目前已初審自治區防雷減災條例、志願服務條例草案。
  四、實現由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要以立法法和我區立法條例為依據,認真總結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經驗,把立法工作各個環節納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軌道,使制定的法規充分體現國家整體利益、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則。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理念,實現由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的轉變。一是要準確把握通過立法解決的重點問題。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做好立法工作,加強立法調研、評估、咨詢、論證,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切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從而找準立法的重點和難點,探求科學應對之策,切實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積極探索改進法規起草工作機制。努力整合我區有限的立法資源,在充分發揮政府及相關部門作為法規起草主要承擔者作用的基礎上,要在重要法規由人大直接組織起草或聯合有關單位起草、專業性較強法規委托研究機構或專家學者起草上下功夫,逐步形成開放多元的法規起草工作格局。三是要大力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進一步暢通民意表達渠道,立法項目聽取公眾建議,立法信息向社會公開,立法內容充分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在過去公佈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和召開立法座談會、聽證會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公佈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機制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重視網絡民意表達,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四是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把辦理議案、建議同制定、修改法規緊密結合起來,邀請代表參與有關立法活動,認真研究吸納代表提出的意見。要完善法規起草、審議的協調協商機制,廣泛聽取並認真對待各方面意見,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凝聚智慧。
  回顧和總結我區地方立法實踐,我們深深體會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作為根本保證,把保障和服務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作為根本任務,把立足西藏區情作為根本依據,把維護和發展各族人民的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作為根本途徑。這些重要經驗,要在今後工作中繼續堅持並不斷豐富和深化。
  五、做好未來5年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旨。當前,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西藏地方立法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觀要求,必須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有機結合,按照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要求,將立法工作與改革舉措同步推進,更加主動地回應形勢發展的新要求,保證各項改革依法有序進行;是實現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必須使立法工作適應中央對西藏“六個重要”的戰略定位和主要矛盾、特殊矛盾的科學判斷,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是深入推進法治西藏建設的重要基礎,必須在加快立法進度、保證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註重提高立法質量,把各方面工作納入法治軌道,為建設法治西藏奠定堅實基礎;是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的必然選擇,必須適應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民群眾的參與意識、公平意識、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新形勢,不斷擴大公民的立法參與,有效運用法治手段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公平,促進和諧穩定。我們要充分認識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奮力推進西藏立法工作再上新臺階。
  本屆人大常委會任期的五年,是西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繼續追趕全國發展步伐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重要時期。我區地方立法,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和區黨委八屆五次全委會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全區工作大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真正做到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加快形成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配套、充分體現時代精神、富有鮮明西藏特色、比較完備的地方性法規,為促進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實現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原標題:加強西藏地方立法 服務社會發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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